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入学报到须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请假,并附上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未经请假无故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保留学籍,经我校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3月1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发证部门注销。
第五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及实习鉴定表以及成绩、奖励或处分材料等。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毕业离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交所在单位归档或自己保存。
第六条 在籍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缴费,未按时缴费者,不予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必须办理缓交手续。未经批准无故拖欠费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不进行健康复查。
第九条 凡自动退学者,学籍不得恢复。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及学校专业设置,学制均为3年,修业年限为3-5年。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的,必须在入学4周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同层次、同科类、同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相转的原则予以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一)在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内学生学籍变动备案表》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再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转专业后,若已修且考试合格的相同科目,可申请免修免考。
(二)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填写《云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并附上《云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录取名册》等材料,送给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先经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经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较长时间停课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休学者。
凡学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五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如属应征入伍者,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于开学(每年3月1日)前由学生本人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持休学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继续开办,可以转读其他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复学学生,其学号不改变。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及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期间发生的事故,后果自负,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五个学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籍学生一学年不参加面授者;
(四)因病或伤,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缴费注册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退学处分者。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或迟到、早退。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等必须参加的教学环节和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某门课程缺课超过本课程二分之一课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毕业班学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都较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奖惩情况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期末考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按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在考试前二周分A、B两套试卷送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采用“线上+线下(实验)”混合式教学的模式进行授课,考试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线上阶段成绩占50%(在线学习、辅导占25%;网上互动占5%;作业、测试占20%),线下阶段成绩占50%(考勤占10%;期末考试占40%)。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申述更改理由后同意更改。
第二十九条 凡来入学前已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并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或第二学历教育学生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课程相同且学时数相同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可予以免修免考。但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者,需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科目安排一次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仍不及格的科目可申请参加毕业前的补考,补考合格的科目,成绩均按“60分”记。任何原因没有参加整个学期面授及考试的科目,不得申请学期补考和毕业前补考,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统一安排加入原专业下一年级重修重考,重修重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要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监考教师有责任劝阻,并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违纪0分”记,不准申请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三十三条 毕业前补考不及格(缺考学生按不及格处理)、任何原因没有参加整个学期面授及考试的科目,在学制容许延长的最大年限内,可申请重修或重选读相应课程,并跟班参加考试,如全部科目考核合格,符合毕业资格,可颁发毕业证书,否则,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作业成绩的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在学习期限内补写毕业作业,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现象。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学信网学历注册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应按要求认真做好毕业总结,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实习鉴定表》,提交《毕业作业》,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在校期间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两年内重修有关课程以后,可申请重考一次,重考及格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其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毕业时间。逾期不申请重考或重考后仍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再给予重考或重修,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者所学课程及格,由学校发肄业证书,并注明学习年限和已结业学科的成绩。入学不满一年而中途退学者,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因故遗失或损坏毕业证书,可提出申请,由学校办理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不再补发毕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二0二四年五月十一日